泰山区执业医师考核实施方案
泰安市泰山区卫生局文件
泰山卫字[2006]58 号
为加强对全区执业医师的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、《山东省执业医师考核暂行办法》,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区直及处镇医疗保健机构
(一)考核范围:包括泰山区人民医院、泰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、泰山区卫生监督局、各处镇卫生院(防保站)及所有纳入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(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)等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师年度考核工作按照本方案要求,由各单位负责。
(二)考核对象: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,经注册在上述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。
(三)考核内容:包括德、能、学、绩四方面。
1、德,指能严格遵守医德规范;
2、能,主要考核业务水平,即:熟悉、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、基本知识、基本技能,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;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、多发病、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;相应的外语水平等;
3、学,主要考核接受培训情况,包括完成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任务,并取得相应学分;完成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培训任务等;
4、绩,主要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;能坚持日常工作,完成相应的工作量;能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规则;能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,完成日常的工作任务,保证工作质量;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,及时完成相关任务。
(四)考核方法:医师年度执业期满后应当填写《泰山区执业医师年度考核表》(以下简称《考核表》),并上报各考核单位。考核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医师进行德、能、学、绩的考核,作出考核结论。
1、德和绩的考核:
考核工作由各单位组织的医师评议和群众评议来完成。考核结束后,各考核单位要在《考核表》相应栏内填写考核情况,包括“合格”、“不合格”,其中“不合格”要注明原因,并签名(盖章)。
2、能的考核:
由各考核单位每年组织一次业务技术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来完成。理论考试题全区统一命题,分值100分;操作考试题由各考核单位根据临床特点,自行确定。区卫生局将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情况及结果进行抽查,每2—3年对医师进行一次业务水平、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情况考试,考试结果作为本年度的考核结果。
3、学的考核: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分为合格,以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考核结果为准。
(五)考核时间:德和绩的考核应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完成,能和学的考核在每年的11月底前完成。考核结束后,各单位执业医师考核委员会将《考核表》填写好,并加盖公章,于每年12月31日前区卫生局医政科。
二、其它医疗保健机构
(一)考核范围:包括在泰山区卫生局注册的各类厂矿、企事业单位、学校医务室、个体诊所、社区卫生服务站。
(二)考核对象: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,经注册在上述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。
(三)考核内容:与区直和各处镇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考核内容相同。
(四)考核方法:医师年度执业期满后应当填写《考核表》,由各单位集体上报至区卫生局医政科。
1、德和绩的考核:
由单位组织的医师评议和群众评议来完成。考核结束后,各单位要在《考核表》相应栏内填写考核情况,包括“合格”、“不合格”,其中“不合格”要注明原因,并签名(盖章)。
2、能的考核:
由区卫生局组织,采取综合笔试的方式,全区统一命题、统一考试、统一阅卷,考试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结果。
3、学的考核: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分为合格,以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考核结果为准。
(五)考核时间:德和绩的考核应在每年的12月15日前完成,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,将《考核表》报区卫生局医政科,学分的考核在每年的11月底前完成,能的考核在12月底前完成。
三、考核结果的适用
为规范医师年度考核工作,区卫生局印制《泰山区执业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登记册》,对医师的年度考核情况进行统一登记,并将考核不合格的结果记入《医师执业证书》的“执业记录”栏,依据考核结果对医师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。
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,根据《执业医师法》依法对医师作出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,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。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,区卫生局委托相关机构重新对其进行考核,考核合格的,允许其继续执业;考核不合格的,予以注销注册,收回医师执业证书。
四、其他规定
医师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的,视为该年度考核不合格。
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的,视为医师年度考核不合格。
(一)造成医疗事故并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;
(二)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;
(三)隐匿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;
(四)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;
(五)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;
(六)不按规定应用抗生素的;
(七)利用职务之便,索取、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;
(八)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或有非法行医行为被查处的;
(九)不按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传染病疫情的;
(十)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;
(十一)业务考试不合格的;
(十二)职业道德考核不合格的;
(十三)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。
凡是出现上述第一条至第六条及第九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,视为“绩”不合格;出现上述第七条、第八条、第十二条规定之情形的,视为“德”不合格;出现上述第十条规定之情形的为“学”不合格;出现第十一条规定之情形的为“能”不合格。
五、工作要求
做好执业(助理)医师年度考核工作,是《执业医师法》赋予的卫生行政部门神圣职责,是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,加强医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。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,精心组织,统筹安排,确保执业医师年度考核工作顺利实施。各承担考核任务的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,根据职责分工,认真开展好相关工作。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考核机构,区卫生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,严重的将取消其考核机构资格。
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